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訴更(一)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訴更(一)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更㈠字第四號
原告己○○
戊○○丙○○乙○○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榮源 律師被告庚○○
辛○○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友辰 律師右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二年十月十六日上午時十一時十五分第二十九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劉靜嫻
法官陳昆煇法官李錦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日
書記官明祖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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