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7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731號原告 余新島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北市政府消防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起訴狀載明被告新北市政府消防局法定代理人的姓名、住所或居所,於法不合。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任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萬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8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二)以書狀載明被告新北市消防局法定代理人的姓名、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款)。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
書記官陸清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