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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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簡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附民字第5號原告 鍾良誌 被告 黃永昌 上列被告黃永昌因傷害之損害賠償案件(104年度簡字第196號),經原告鍾良誌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
1項、第505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基華
法官李奕逸法官陳玫琪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蘇紋泙中華民國104年11月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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