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0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061號原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善忠 訴訟代理人 吳佩蓉 被告 高麗珍
顏謙 上列當事人間因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美金733,379.4元,依原告於民國107年7月6日起訴時之臺灣銀行現金賣出匯率30.76元計算,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558,750元(計算式:733,379.4×30.76=22,558,750元,元以下4捨5入),應繳裁判費210,52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210,0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
書記官林政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