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聲字第2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聲字第2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五七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一八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甲○○因公共危險等罪,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劉榮服法官黃文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麗花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日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罪名│告├────┼─┬───┼─┬───┬────┼─┬───┬────┤│││刑│年月日│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註│├──┼───┼────┼─┼───┼─┼───┼────┼─┼───┼────┼──┤│公│有肆││台│5│臺││││││號││共│期月已││中│0│中│沙5│││││執0││危│徒執│4│地│偵0│地│交9│7│同│上│8│6││險│刑畢││檢│9│院│簡3│││││9│││││署││││││││6│├──┼───┼────┼─┼───┼─┼───┼────┼─┼───┼────┼──┤│傷│有肆││台│0│臺││││││號│││期月││中│3│中│上8│││││執8│││徒│4│地│偵0│高│8│2│同│上│2│維0││害│刑││檢│7│分│易1│││││6│││││署│1│院││││││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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