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00號抗告人 王政欽
王晧霖 王淙翰 王琮富 上列抗告人因相對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113年度聲字第100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凱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
書記官楊芷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