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33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3351號債權人 唐陳罔奈 債務人 潘萬順
潘邱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0月7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13351號│├──┬───────┬───────────┬───────┤│編號│金額│利息起算日│利率│││(新臺幣)│(均至清償日止)││├──┼───────┼───────────┼───────┤│001│100,000元│自民國101年6月15日起│週年利率5%│├──┼───────┼───────────┼───────┤│002│120,000元│自民國99年2月20日起│週年利率5%│├──┼───────┼───────────┼───────┤│003│20,000元│自民國91年3月15日起│週年利率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