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52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524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駱筱薇駱紀帆

代理人 李典穎 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

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書 記 官 盧佳莉

※附件             

一、聲請人曾經本院債務清理調解成立,惟嗣後毀諾,請提出具體說明如下:

 ㈠聲請人於何時毀諾?

 ㈡聲請人於協商成立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之毀諾原因?【應詳述原因發生時間點,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供本院參酌】

 ㈢聲請人協商當時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㈣聲請人毀諾當時每月實際所得及必要支出狀況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聲請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中,關於「 陳品憲 」及「 駱怡靜 」之債務,請 陳明 為何時成立之債務,並提出相關證明。另關於債權人陳品憲之聯絡方式亦請補正。請重新提出補正後之債權人清冊。

三、請聲請人說明是否有積欠「創鉅有限合夥」債務,若有亦請補正在債權人清冊中,並請詳述債務成立時間。

四、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兩年(即111年11月至113年10月)之收入部分,非指111年至112年期間,請聲請人製作表格重新說明111年11月起至113年10月止之收入情形。

五、請聲請人說明目前工作為何?任職何處?目前每月之收入所得?【並請提出薪資單、薪資袋、薪資轉帳存摺影本或相關所得、收入、支出之證明,若無業或無證明亦請提出切結書】

六、請提出【受扶養人全體】之戶籍謄本、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11年、112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若受扶養人未達法定退休年齡65歲,亦請聲請人說明有何扶養必要性。

七、請提出【聲請人】之最新勞保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八、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全體】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津貼、社會保險給付(例如失業給付、低收入戶補助、身心障礙津貼、房租津貼、育兒津貼等),若有,其期間、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九、請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含郵局、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之全部存摺封面,及近3個月之完整存摺內頁影本或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勿僅提出最後一頁或餘額證明書,如有經併為一筆之「彙總登摺」之資料時,請提出該期間歷史交易明細;如有非薪資之存款,並請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來源及性質。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