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交訴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交訴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交訴字第1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光淙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48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吳光淙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曾鈴媖
法官吳俞玲法官陳美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
書記官徐美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