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交易字第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交易字第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易字第21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泳泓選任辯護人羅淑菁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8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三、內關於「公訴人於本院審理時具體求刑有期徒刑七月」部分,應更正為「公訴人於本院審理時具體求刑有期徒刑八月」。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三、內關於「公訴人於本院審理時具體求刑有期徒刑7月」之記載,公訴人就刑度之意見,係當庭表示具體求處有期徒刑「8月」,有簡式審判筆錄附於本院卷第51頁反面可參,本院判決時亦係斟酌公訴人之求刑「8月」,認為稍嫌過重,而量處有期徒刑7月,是原判決有關公訴人求刑有期徒刑7月之記載,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前揭規定及解釋意旨,爰裁定更正如上。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14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蕭一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施玉卿中華民國102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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