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4號聲請人 謝良鳳 代理人 鄭啓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10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民事庭法官楊憶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
書記官蘇美琴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人1 陳汶鑫 臺東縣臺東地區農會民國112年6月24日新臺幣300,000元0000000未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