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1年度屏補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補字第106號

原告 洪雅容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彥引林昀萱 間請求撤銷調解之訴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查報本件調解撤銷後原告所得利益(如原告得請求之損害賠償金額),並附具相關證明文件,以供本院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逾期未補正,則依原告起訴之資料本院尚難估算價額,該聲明為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新臺幣165萬元核定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

書記官孫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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