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2年度投小字第2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投小字第2號

原告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 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賴宜屏

被告 鄒佳茹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9,175元,及自民國111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丁婉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

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

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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