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2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進春選任辯護人陳石山律師被告阮氏綢選任辯護人 陳俊隆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4年4月7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2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翁毓潔法官俞力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嘉祺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