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235號聲請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 潘慧 敏
廖哲 文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為民法物權編修正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觀諸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民法第88
1條之17等規定自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 潘慧敏 、 廖哲文 於民國(下同)94年
9月1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1,14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4年9月16日起至134年9月15日止,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94年9月16日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潘慧敏、廖哲文於94年9月16日向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950萬元,其借款期間、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不動產擔保借款契約書內,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即全部償還,並應依約支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100年5月2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726萬7,352元及其利息、違約金。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而華僑商業銀行已於96年12月1日與聲請人合併,華僑商業銀行為消滅銀行,聲請人為存續銀行。是聲請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不動產擔保借款契約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提出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9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施婉慧附表:不動產標示┌──────────────────────────────────────────────┐│土地:│├─┬───────────────────────────┬─┬──────┬────┬──┤│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台北市│北投區│行義│2│298│建│8664.59│20/10000│潘慧│││││││││││敏所│││││││││││有│├─┼───┼────┼────┼────┼────────┼─┼──────┼────┼──┤│2│台北市│北投區│行義│2│300│建│7386.43│13/10000│廖哲│││││││││││文所│││││││││││有│├─┴───┴────┴────┴────┴────────┴─┴──────┴────┴──┤│建物︰│├─┬──┬───────┬───────┬──────┬─────────────┬──┬─┤│編│建│││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備││││建物門牌│基地坐落│主要建築├───────┬─────┤│││││││材料及│樓層面積│附屬建物││││號│號│││房屋層數│合計│用途及面積│範圍│考│├─┼──┼───────┼───────┼──────┼───────┼─────┼──┼─┤│1│2006│台北市○○○路│台北市北投區行│鋼筋混凝土造│3層:58.32│陽台:8.05│全部│潘│││2│7段219巷3弄│義段2小段298│7層樓房│合計:58.32│││慧││││51號3樓│地號│││││敏││││││││││所││││││││││有│├─┴──┴───────┴───────┴──────┴───────┴─────┴──┴─┤│共有部分:行義段2小段20319建號,424.5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3/10000│├─┬──┬───────┬───────┬──────┬───────┬─────┬──┬─┤│2│2042│台北市○○○路│台北市北投區行│鋼筋混凝土造│2層:39.38│陽台:4.87│全部│廖│││5│7段219巷3弄│義段2小段300│7層樓房│合計:39.38│││哲││││125號2樓之1│地號│││││文││││││││││所││││││││││有│├─┴──┴───────┴───────┴──────┴───────┴─────┴──┴─┤│共有部分:行義段2小段20666建號,1041.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6/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