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17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訴字第2175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鍾德暉 被告 何清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零壹萬壹仟捌佰陸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陸拾柒萬叁仟捌佰伍拾壹元按附表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壹仟壹玖拾捌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程序方面:
㈠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依兩造簽訂之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第23條、易貸金卡易貨專案貸款約定書第4條第4項約定,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本院就本件訴訟應有管轄權。
㈡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原告主張:
㈠被告於民國93年5月25日向原告申請現金卡信用貸款,依約
被告得於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循環使用,以金融卡提款或轉帳方式動撥貸款,利率按年利率18.25%計算,並應於動撥後按月於還款日繳納應還金額,如未依約清償,借款視為全部到期,並按年利率20%計付遲延利息;被告於94年9月15日以後未依約清償,所欠借款新臺幣(下同)496,785元視為全部到期等情。依消費借貸關係,聲明請求命被告給付原告496,785元及自94年9月1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20%計算、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於93年10月25日與原告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卡號
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依約被告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就使用信用卡所生帳款,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全部繳清,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餘額按年利率20%計付利息,如連續兩期未依約清償,帳款視為全部到期,並按年利率20%計付遲延利息;被告於94年7月26日以後未依約清償,截至106年5月14日止,尚餘帳款163,799元(含消費帳款49,942元、循環利息113,857元)未依約清償等情。依信用卡使用契約關係,聲明請求命被告給付原告163,799元及其中49,942元自106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㈢被告於93年10月21日向原告申請易貸金卡易貸專案貸款15萬
元,約定利息按年利率14.9%計算,被告應依每月月結帳單於原告指定之繳款期限前付款,如未依約清償,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被告於94年7月29日以後未依約清償,所欠借款本金127,124元視為全部到期,且截至106年5月17日為止積欠利息224,161元等情。依消費借貸關係,聲明請求命被告給付原告351,285元及其中127,124元自106年5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計算之利息。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現金卡信用貸款申請書及約定
書、現金卡帳務明細及交易紀錄、信用卡申請書及會員約定條款、信用卡帳單、ID歸戶債權明細、客戶帳務、易貸金卡易貸專案申請書暨約定書、主帳戶基本資料、本金利息簡易計算表為證,被告對於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答辯,參酌原告所提上開證據資料,堪信原告之主張屬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信用卡使用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本件訴訟費用為裁判費11,098元、公示送達登報費100元,合計11,198元,應由被告負擔。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7月21日
書記官黃巧吟┌───────────────────────────┐│附表(幣別:新臺幣)│├──┬─────┬──────────────┬───┤│編號│本金│利息│年利率│├──┼─────┼──────────────┼───┤│1│496,785元│94年9月1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20%│││├──────────────┼───┤│││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15%│├──┼─────┼──────────────┼───┤│2│49,942元│106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15%│├──┼─────┼──────────────┼───┤│3│127,124元│106年5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14.9%│├──┼─────┼──────────────┴───┤│合計│673,85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