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上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上字第35號上訴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訴訟代理人 李明益 律師被上訴人 黃春綢 訴訟代理人 楊啟志 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鼎越 律師被上訴人 柯阿美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11月15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謝靜雯
法官洪能超法官郭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
書記官陳昱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