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簡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簡字第277號

原告 謝義雄

謝佩玲

謝宜君

謝馨儀

謝旻靜

謝欣容

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書瀚 律師

複代理人 簡瑋辰 律師

被告麗捷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春雨

被告 余清麗 即小魚服飾店

林新益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賴玉梅 律師

複代理人 王嘉斌 律師

被告 陳素 (即 簡榮泉冠昌 螺絲行之承受訴訟人)

簡綾芸 (即簡榮泉即冠昌螺絲行之承受訴訟人)

吳大元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東南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月22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42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文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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