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簡字第277號
原告 謝義雄
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書瀚 律師
複代理人 簡瑋辰 律師
被告麗捷環保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春雨
被告 余清麗 即小魚服飾店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賴玉梅 律師
複代理人 王嘉斌 律師
簡綾芸 (即簡榮泉即冠昌螺絲行之承受訴訟人)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東南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月22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42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文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