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49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49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4932號債權人 林永祥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美碧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提出清晰支票票號0000000之支票正本(因台端所附支票影本支票金額被印章蓋住,無法辨識。)。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1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11月12日
書記官鄭淑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