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重新分配國有土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07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法定代理人 張佩智 訴訟代理人 周秀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竹縣竹東鎮杞林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間重新分配國有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零陸萬伍仟肆佰陸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陸佰壹拾陸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0年3月8日
書記官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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