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8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828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被告 劉春梅
賴姝妤 賴姵頤 賴御甄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980元。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970,2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80元,故原告應補繳7,7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震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9月20日
`書記官陳𥴡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