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基小字第5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基小字第589號原告元誠第一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黃妙玲 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妙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7,3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4月8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8日
書記官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