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78號上訴人即原告 劉俊賢 被上訴人即被告 施桂冠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上訴人即原告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萬伍仟捌佰拾玖元。
上訴人即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陸拾伍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當事人單獨就利息或違約金部分之判決聲明上訴時,亦應視為獨立之訴訟標的而命其繳納上訴裁判費。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同法第77條之10亦有明定。從而,連續發生之利息,有定期給付之性質,如其訖期不能確定時,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之規定,由法院斟酌案情推定其存續期間,以憑計算訴訟標的之價額(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61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第23號研討結果可資參照)。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178號判決命被上訴人即被告應給付上訴人即原告新臺幣(下同)68萬元,及就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借貸金額,分別自附表各編號所列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駁回上訴人就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借款金額逾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請求(上訴人起訴聲明係請求按週年利率15%計算利息),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而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廢棄。㈡前項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就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借款金額,分別自附表各編號所列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是上訴人前揭上訴聲明所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之利息,具有定期給付性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之規定,以上訴人主張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以核定其訴訟標的之價額。又因上訴人主張之利息權利存續期間均至被上訴人清償日止,而尚不能確定,揆諸前揭說明,應由法院斟酌案情推定其存續期間。本院依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預估第二審2年終結及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之利息逾本院原審判決命被上訴人給付之利息為本金金額之週年利率15%等情,推算上訴人主張之利息存續期間至105年1月31日止,並核定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為905819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之上訴各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欄所示),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為148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20日
民事庭法官陳賢德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主文第一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三、對本裁定主文第二項,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月20日
書記官周育義附表┌──┬─────┬─────┬────┬────┬──────┬───────────┐│編號│借款人│借貸金額│上訴人│原審判決│利息起算日│上訴各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上訴聲明│被上訴人├──────┤│││連帶保證人││請求利率│給付利率│估計訖日││├──┼─────┼─────┼────┼────┼──────┼───────────┤│1.│ 林春柑 │150000元│年息20%│年息5%│95年10月15日│150000×15/100×(9+││├─────┤││├──────┤109/365)=209219│││施桂冠││││105年1月31日││├──┼─────┼─────┼────┼────┼──────┼───────────┤│2.│林春柑│50000元│年息20%│年息5%│95年10月21日│50000×15/100×(9+││├─────┤││├──────┤103/365)=69616│││施桂冠││││105年1月31日││├──┼─────┼─────┼────┼────┼──────┼───────────┤│3.│林春柑│100000元│年息20%│年息5%│95年11月21日│100000×15/100×(9+││├─────┤││├──────┤72/365)=137959│││施桂冠││││105年1月31日││├──┼─────┼─────┼────┼────┼──────┼───────────┤│4.│林春柑│100000元│年息20%│年息5%│95年12月4日│100000×15/100×(9+││├─────┤││├──────┤59/365)=137425│││施桂冠││││105年1月31日││├──┼─────┼─────┼────┼────┼──────┼───────────┤│5.│ 鄭鑄棟 │80000元│年息20%│年息5%│96年8月8日│80000×15/100×(8+││├─────┤││├──────┤177/365)=101819│││施桂冠││││105年1月31日││├──┼─────┼─────┼────┼────┼──────┼───────────┤│6.│ 嚴秀蓮 │200000元│年息20%│年息5%│96年10月5日│200000×15/100×(8+││├─────┤││├──────┤119/365)=249781│││施桂冠││││105年1月31日││├──┴─────┴─────┴────┴────┴──────┴───────────┤│上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計905819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