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4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4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42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澎湖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併科罰金新台幣壹萬伍仟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2年12月2日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罪,經本院以93年度簡字第717號(偵查案號: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核退偵字第20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台幣3萬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原判決諭知沒收部分,不在減刑範圍內,仍應依原判決執行之,附此敘明。
二、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
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2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黃苙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18日
書記官郭育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