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字第1232號
原 告 黃建發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蔡璨宇 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18,81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77,528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77,028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