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簡字第1232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字第1232號
原   告  黃建發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蔡璨宇 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18,81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77,528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77,028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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