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57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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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5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574號原告 黃俊傑 被告 李尚隆
葉佳達 陳昱瑋 林庭邑 林弘斌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46號強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等被訴強盜等案件,經原告黃俊傑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雷雯華
法官李冠宜法官林哲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博騰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