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5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5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527號原告 曾郁穗 訴訟代理人 曾柏瑋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屯分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43,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婉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9月17日
書記官黃雅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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