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小字第110號
原告巨峰資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昇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孟憲 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容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7日
書記官王翰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