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196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簡小田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拍賣標的物屏東縣○○鎮○○段○○○○○○○○○○○○號及同段13建號之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含所有權個人全部及他項權利部)
二、請提出本件聲請之欠款明細。
三、請提出相對人簡小田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四、請提出債務人志方企業社之法人登記資料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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