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9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49201號債權人乙○○債務人翌雲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117條本文規定,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請依上開規定補正之。
二、債務人翌雲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99年10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儼修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