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18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18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183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產江山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林香相對人即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伍仟伍佰壹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9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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