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建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建字第57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5月14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7年4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
書記官于耀文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建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建字第57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5月14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7年4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
書記官于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