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3年度鳳補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補字第69號
原   告 新銓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月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間請求返
還履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慕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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