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4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4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45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偽造文書等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39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2年4月間至93年12月20日止,因犯刑法第216條、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另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39條之2第1項之詐欺罪,因牽連關係不再論罪),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1791號(偵查案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緝字第750號、751號),判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許仕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進煌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