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救字第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救字第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救字第6號聲請人 李坤鎔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苗栗縣政府稅務局間損害賠償事件(案號:本院102年度簡字第48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行政法院為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1項、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其聲請事件係對相對人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惟聲請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已經本院另行裁定移送管轄之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從而,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自應由該本案訴訟之受訴法院併予管轄,爰依上開規定,將本件移送管轄之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林家賢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依法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書記官翁仕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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