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拍字第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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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拍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拍字第64號聲請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姜驊珉 (即 姜文忠 之繼承人)、 姜懿芸 (即姜文忠之繼承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依法,請求標的金額為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應繳納聲請費2000元)。
二、被繼承人姜文忠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被繼承人姜文忠之完整且正確之繼承系統表○○○○○○○○填寫範例填寫,且須載明製作人為何人,同時載明係依民法相關繼承規定製作,內容若有不實,願負相關法律責任)。
四、被繼承人姜文忠之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五、陳報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情形(須附被繼承人死亡時最後住所地法院家事庭函,不得以公告查詢結果代替)。
六、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
七、更正附表,並提出完整正確之附表(附表謹記載姜懿芸部分,請補正提出姜驊珉部分)。
八、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九、更正聲明為: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若已辦妥繼承登記)。
十、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
書記官張美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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