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交聲字第146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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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交聲字第14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交管條例聲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裁定96年度交聲字第1459號原處分機關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異議人甲○○即受處分人
樓上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民國96年8月31日所為如附表裁決書字號所示之裁決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均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將其所有車號000-00號自用小客車,停放於如附表所示之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嗣經主管機關書面催繳,均未依規定繳費之違規行為,經催繳仍未繳費,原處分機關以有「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之違規事實分別開單掣發,並經原處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之規定裁處分別罰鍰新臺幣(下同)300元。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並未收到催繳單,就直接收到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為此聲明異議云云。
三、按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7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300元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定有明文。復按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定有明文。又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應受送達人或其同居人、受僱人、接收郵件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文書時,得將文書留置於應送達處所,以為送達;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行政程序法第72條第1項前段、第73條第1項、第3項、第74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 陳詩裡 並不否認有於上述時、地將車號000-00號自用小客車停放在道路收費停車處之事實,其雖辯稱並未收到裁決書云云,惟本件主管機關即臺北縣政府業於96年5月10日以北府交營字第0960307642號函告知異議人至臺北縣三重停車管理場補繳,又於96年5月21日及同年月28日以雙掛號寄送催繳通知單,並已完成書面通知送達程序,業經臺北縣政府以96年7月24日北府交營字第0960482504號函敘明在卷屬實,且經本院向臺北縣政府調閱上開雙掛號送達證書之回證影本,亦顯示臺北縣政府確於㈠96年5月21日,對異議人之住所「臺北市○○區○○街○○巷○○號」,以雙掛號寄送「北縣路停補繳單字第Z000000000000000號」停車費補繳通知單,於96年5月24日送達上址,因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接收郵件人員,遂依行政文書寄存送達之規定寄存於臺北杭南郵局(即臺北84支局),並依規定製作送達通知書一式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門首,另一份置於受送達處所信箱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㈡另於96年5月28日對異議人之住所「臺北市○○區○○街○○巷○○號」,以雙掛號寄送「北縣路停補繳單字第Z000000000000000號」停車費補繳通知單,於96年5月29日送達上址,並由異議人之同居人 李毓珊 蓋章收受。足證主管機關已依法律規定完成書面通知異議人補繳停車費之程序,異議人實難以其本人未收到停車繳費催繳之書面通知為由主張免罰。
四、綜上所述,本件事證已臻明確,異議人違規行為堪以認定,其確有上揭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經主管機關書面通知駕駛人於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之違規行為,原處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之規定,裁處受處分人罰鍰各300元共計4,200元,核無違誤,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交通法庭法官汪怡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郁禎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附表:
┌──┬──────┬─────────┬───────┬──────┐│編號│違規時間│違規地點│裁決書字號│裁決書日期│├──┼──────┼─────────┼───────┼──────┤│1│96年4月2日│臺北縣三重市○○路│北市裁二字第22│96年8月31日│││7時38分││-CNP604854號││├──┼──────┼─────────┼───────┼──────┤│2│96年4月2日│臺北縣三重市○○路│北市裁二字第22│96年8月31日│││16時39分││-CNP604855號││├──┼──────┼─────────┼───────┼──────┤│3│96年4月2日│臺北縣三重市○○路│北市裁二字第22│96年8月31日│││20時36分││-CNP604856號││├──┼──────┼─────────┼───────┼──────┤│4│96年4月3日│臺北縣三重市○○路│北市裁二字第22│96年8月31日│││7時19分││-CNP605239號││├──┼──────┼─────────┼───────┼──────┤│5│96年4月3日│臺北縣三重市○○路│北市裁二字第22│96年8月31日│││20時36分││-CNP605240號││├──┼──────┼─────────┼───────┼──────┤│6│96年4月4日│臺北縣三重市○○路│北市裁二字第22│96年8月31日│││7時14分││-CNP605538號││├──┼──────┼─────────┼───────┼──────┤│7│96年4月9日│臺北縣三重市○○路│北市裁二字第22│96年8月31日│││12時34分││-CNP605814號││├──┼──────┼─────────┼───────┼──────┤│8│96年4月10日│臺北縣三重市○○路│北市裁二字第22│96年8月31日│││8時28分││-CNP606136號││├──┼──────┼─────────┼───────┼──────┤│9│96年4月10日│臺北縣三重市○○路│北市裁二字第22│96年8月31日│││18時48分││-CNP606137號││├──┼──────┼─────────┼───────┼──────┤│10│96年4月10日│臺北縣三重市○○路│北市裁二字第22│96年8月31日│││21時24分││-CNP606138號││├──┼──────┼─────────┼───────┼──────┤│11│96年4月11日│臺北縣三重市○○路│北市裁二字第22│96年8月31日│││7時32分││-CNP606450號││├──┼──────┼─────────┼───────┼──────┤│12│96年4月12日│臺北縣三重市○○路│北市裁二字第22│96年8月31日│││7時38分││-CNP606730號││├──┼──────┼─────────┼───────┼──────┤│13│96年4月13日│臺北縣三重市○○路│北市裁二字第22│96年8月31日│││7時32分││-CNP606975號││├──┼──────┼─────────┼───────┼──────┤│14│96年4月14日│臺北縣三重市○○路│北市裁二字第22│96年8月31日│││8時3分││-CNP60724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