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84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84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8497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龔逸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玖萬叁仟壹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依台東地院108年8月16日108年司促字第3156號裁定通知,得知債務人現住於「新北市中和區」,因債權人僅知債務人現居於鈞院轄區內,尚未知詳細地址,懇請鈞院命債權人查詢債務人最新戶籍地址,待查明後旋即向鈞院陳明。
二、緣債務人(即借款人)龔逸倩於民國(以下同)93年3月15日簽立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55萬元整,約定利率以11.88%固定計算,借款期限自93年3月16日起至98年3月16日止;並約定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6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以上所述皆有債務人簽立之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稽。詎料借款人僅繳付本息至94年12月15日止,履經催討仍未清償,迄今尚結欠債權人借款本金393,158元整及應計之利息、違約金。爰本案借款已到期(即98年3月16日),借款人龔逸倩業已喪失其期限利益應即清償,並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金、利息與違約金。
三、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鈞院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消費性貸款約定書、放款帳務明細、轉催呆查詢單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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