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9年度沙小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沙小字第248號
原   告 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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