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沙小字第248號
原 告 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5日
書記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沙小字第248號
原 告 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