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115號原告 謝閎仕 訴訟代理人 呂郁斌 律師被告 蔡俊雄 訴訟代理人 許世烜 律師
楊家明 律師被告 洪寧屏 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訂於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十六日上午九時三十分,於本院第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10年7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26日
書記官劉國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