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再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再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再字第18號聲請人 詹大 為上列聲請人對於本院103年度聲字第670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聲請再審者,以確定判決為限,裁定不得作為聲請再審之對象,此觀之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421條、第
422條分別規定得為聲請再審對象者為「有罪之判決」、「經第二審確定之有罪判決」、「有罪、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自明(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777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 詹大為 係對於駁回其聲明異議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惟得聲請再審者,以確定判決為限,業如前述,本件再審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章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怡雯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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