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68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6856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徐大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捌仟貳佰零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六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3年4月1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
300,000元整,約定於民國98年4月15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之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證。
(二)查債務人於民國95年7月間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
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向各參與協商之債權銀行達成分期還款協議,約定自95年7月起,分120期,利率2%,依各債權銀行債權金額比利清償各項債務,至全部清償為止。
(三)查上述之無擔保債務明細表,聲請人之原債權為:信
用貸款232,273元(占總債權100%),總債權金額為232,273元,惟詎料前開借款未依約還款,餘欠信用貸款本金218,203元,前欠款金額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八條第一款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相對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四)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消費性
貸款約定書影本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