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沙簡字第24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一萬五千四百四十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黃佳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