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145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許文勝陳善寧 (原名:陳𡼎眞)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確認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台幣34,007元整…」所述之相對人為何人?中華民國111年2月8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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