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簡字第2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全民健康保險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簡字第00029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中央健康保險局台北分局間因全民健康保險事件,對於民國96年10月31日本院96年度簡字第00029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台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5日
第二庭法官畢乃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5日
書記官簡信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