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0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10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延遲利息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1060號上訴人城邦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壽美 上訴人寬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壽美上訴人大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依平 被上訴人台灣肥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康信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遲延利息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11,4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0,8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
書記官石勝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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