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79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
之1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76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8年3月30日起至民國118年3月30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甲○○於民國88年4月6日向聲請人借款2,240,000元,借款期限至民國108年4月6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詎相對人自民國96年11月14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1,852,014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借據影本、交易明細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
司法事務官翁振丁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7年3月3日
書記官蘇豐展┌────────────────────────────────┐│附表:97年度拍字第79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縣○○里鎮○○里段│2379-10│旱│119.00│143分之8│├──┼───┼────┼───┼────┼─┼────┼────┤│002│臺南縣○○里鎮○○里段│2379-22│建│57.00│全部│└──┴───┴────┴───┴────┴─┴────┴────┘┌──────────────────────────────────────┐│附表(建物)︰97年度拍字第79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四│陽│騎│合│││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材料及│││││││││││號│││││││││││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層│台│樓│計││├──┼─┼──────┼────┼────┼─┼─┼─┼─┼─┼─┼─┼──┤│001│35│臺南縣佳里鎮│臺南縣佳│4層樓房│25│32│32│15│13│7.│12│全部│││57│建南里12鄰建│里鎮佳里│鋼筋混凝│.6│.7│.7│.5│.2│08│6.│││││中街117巷9之│段2379-2│土造│3│1│1│8│7││98│││││1號│2地號││││││││││├──┴─┴──────┴────┴────┴─┴─┴─┴─┴─┴─┴─┴──┤│2層陽台:5.13平方公尺、3層陽台:5.13平方公尺、4層陽台:3.01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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