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70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7070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楊婷雅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運谷金工程有限公司、 彭予萱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經查債務人運谷金工程有限公司現任之法定代理人並非彭予萱,故請提出運谷金工程有限公司最新之公司登記表及其現任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並表明其現任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地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