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重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重附民字第8號附民原告 陳台融 附民被告 徐詩彥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佳齡
法官周霙蘭法官陳怡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書記官李繼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