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6年度台聲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聲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撤銷決議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六年度台聲字第三八七號聲請人 黃文發 上列聲請人因與民主進步黨等間請求撤銷決議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二年五月十六日本院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四八六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一○五年十月五日寄存送達於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二派出所,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是項送達,業於同年月十五日生效。雖聲請人嗣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一○六年度台聲字第四二號裁定駁回其聲請,並於一○六年二月七日寄存送達於上開派出所,該送達亦於同年月十七日生效。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六年三月九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劉靜嫻
法官高金枝法官吳光釗法官周舒雁法官林恩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六年三月二十日

更多裁判書